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的规定。
4.1.2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图纸应齐全,并应通过审查和批准;
    2 施工区域具备进场条件,应能保证施工安全和用电安全;
    3 施工人员应熟识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4.1.3 新建工程的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应与土建施工协调进行;预埋线管、支撑,预留孔洞、沟槽及其他预埋件等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4.1.4 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查勘现场情况,查勘现场应包括:
    1 与传输线路有关的道路的情况;
    2 允许同杆架设传输线路或同杆架设广播扬声器的杆路及自立杆路的情况;
    3 公共广播传输线缆预留管道及允许共用的线缆、管道的情况。
4.1.5 影响公共广播传输线缆及广播扬声器架设的障碍物应提前处理。
4.1.6 公共广播设备安装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备材料进场报验表对施工设备和材料进行清点、分类,进场应按本标准表A.0.1进行填写;
    2 规格、型号、数量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3 有源部件均应通电检查,广播功率放大器和广播扬声器性能指标应与产品标称相符;
    4 进口产品应提供质量符合性证明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
    5 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制造商出具检测报告。
4.1.7 公共广播系统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化软件应获得使用许可及进行使用范围的检查;
    2 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外,还应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以及软件的可维护性检查;
    3 所有自编的、在通用计算机上运行的应用软件应提供完整。
4.1.8 隐蔽工程应进行随工验收,并应按标准表A.0.2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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